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力欧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4985587P。
法定代表人:陈娜。
被执行人:北京力欧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5号三号楼33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0962789971。
法定代表人:李海凤。
本院在执行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北京力欧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北京力欧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力欧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195.29元[其中旅游费79182元,逾期损失5652.29元(以7918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7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163元、案件受理费1798元、公告费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永
书 记 员  吴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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