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3民初3975号之一
原告:**,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北惠苑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91号大华新家园1-4-5。
负责人:吴萍。
被告: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信息中心3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娜。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北惠苑营业部、安徽国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潘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圆圆
书 记 员 丁晶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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