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7801号
原告: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1524。
法定代表人:张娜娜,总经理。
被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功。
原告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葛新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佳欣
书记员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