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703号
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杨德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河**元纬路**div>
法定代表人:穆瑞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以原、被告之间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6元,减半收取46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广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路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