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8430号
原告: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时代大厦1-1524。
法定代表人:张娜娜。
被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3号G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德功。
原告天津诺德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1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尚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后,未在指定日期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魏星
书记员胡春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