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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北京)国际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保1158号
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正信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为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