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1222号
原告:山东茂山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胜财,经理。
被告:山东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延楠。
原告山东茂山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茂山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茂山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茂山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郭元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