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源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济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致盛(山东)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财保150号 申请人: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恒大城二地块商业西3-29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术洪彬,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致盛(山东)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富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凯源生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2000号保利海德公馆11号楼1-1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致盛(山东)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源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致盛(山东)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源生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申请人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致盛(山东)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源生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财产保全期间,冻结的存款不得支取。 案件申请费440元,由申请人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