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与***、东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825民初100号
原告:***,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4290。
委托代理人:陆金良,广东朝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徐闻县。公民身份号码:×××1199。
被告:东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东莞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邹秀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