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41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二幢2106室。
法定代表人:韩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宇,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6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审被告:曹锦昌,男,汉族,1984年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原审被告:左俊,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审被告:陈利,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审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新蒲校区二期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孔祥德。
上诉人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曹锦昌、左俊、陈利、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新蒲校区二期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9)黔0322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玉振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罗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吴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