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122民初2402号
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区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3281041G(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83号九华山庄二幢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75304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与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承接合肥市望湖公馆部分工程,需购买大量的消防设备故要求原告供货,被告每次向原告提出具体的货物需求,原告均按照要求及时供货,履行了供货方义务,截止2017年1月3日,经结算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1851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消防设备材料本金218514元及利息13860元(以2185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7年1月3日暂计算至2018年4月11日,款清时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欠付货款应是118514元,因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原告100000元,但原告没有将100000元货物供应给被告,也没有在本次诉讼中在欠款总额中予以扣除;二、违约金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欠条上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且违约金计算起点无明确约定。
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该案与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欠条上没有公司盖章,送货单上也没有本公司盖章确认,均由被告**签字,故我公司不承担相应的的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多次购销消防设备业务往来,2017年1月3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18514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消防公司设备款贰拾壹万捌仟伍佰壹拾肆万元(¥218514),被告**签名确认。欠条出具后,被告未能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能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送货单、欠条、被告**提交的转账回单、微信通话记录截屏、收条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部分送货单、欠条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供应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未足额支付货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8514元,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货款21851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未载明付款期限,也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主张从欠条出具之日也即2017年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该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均没有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签章,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是代表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故原告诉请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少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转账支付货款100000元,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案外人*卫东对原告的转账汇款是代其支付货款,且该笔汇款是在欠条出具之前的行为,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欠条出具后其向原告支付过货款,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8514元,并自2017年1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欧米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盛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86元,减半收取为239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