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003民催8号
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0010004128885558,票面金额为3000元,付款行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申请人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华瑞苏盛建设咨询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邗江苏盛事务所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田文
审判员周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