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舜鑫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2财保26号
申请人: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中能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7895510XD。
法定代表人:钱利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梅。
被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史可法路58号(鸿福家园)1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9568614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如皋市舜鑫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惠民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071061759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舜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A座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916907697483。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舜鑫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舜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舜鑫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舜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合计56341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皋市舜鑫太阳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舜大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5634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3337元,由申请人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