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执恢528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39568614E,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扬州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012执恢52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