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208号
原告: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七组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7FT06H。
法定代表人:庹安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样,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宁大道86号1栋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8816379956。
法定代表人:李元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7组(绕城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76351。
负责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2022年3月2日,本院通知原告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50.75元。原告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省腾川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赖永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