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6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忠,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湖北汇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锦龙路环卫小区4栋一单元1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881637956。
法定代表人:李元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杨荣礼,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荣礼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
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韶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