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6323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11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茶花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881637956。
法定代表人李元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意国,男,生于1974年12月21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