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3451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族,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湖北本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76351。
负责人:刘意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86号1栋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39665454664K。
法定代表人:李元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意国,男,生于1974年12月21日,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刘意国、湖北咸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以刘意国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再另行起诉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彬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