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丰县东丰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421民初525号

原告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表人韩永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男,1981年9月5日生,汉族,住东丰县。

被告东丰县东丰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

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东丰县东丰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剩余工程款42000.00元;2.给付违约金1000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5日,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东丰县东丰镇东河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修建桥梁合同书,双方同意在东河村三组道口修建一座小桥,宽12米、长6.6米,工程造价为162000元,约定工程当年竣工。竣工后,东河村委会将国家补贴资金120000元给付了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42000元待向上争取资金到位后支付给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时口头约定时间为一年,现在已经过去四年,故诉讼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东河村村委会给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没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丰县永宏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原告已垫付),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晓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