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6民初1059号
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磁州镇建设路滏阳街路南(建设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宪国,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崇义,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风景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
法定代表人:窦志军,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管理处财务副科长。
被告:峰峰矿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峰峰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泉头办公区2号楼。
负责人:祁增太,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益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响堂山风景管理处、峰峰矿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峰峰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众益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众益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2元,减半收取3891元,由原告邯郸市众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