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1民初3429号
原告:***,女,汉族,1961年5月14日生,住本市润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住所地本市润州区***船山村小**。
负责人:方道才,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本市润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