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11民初3430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52年1月9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韦港镇。
法定代表人:***,带单位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船山村***。
经营者:方道才,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住镇江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联合水泥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劳务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