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东西湖武胜房地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武胜房地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7民初106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武胜房地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1818号(金山大厦B座)第四层(13)。
法定代表人付小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武胜房地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43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舒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