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6)粤0606民初7652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健全、朱满全、朱婉霞、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溢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被告朱健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满全、朱婉霞、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区溢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客户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罚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确认被告**2014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已结清,对原告自认的对被告有利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23100元(420万元×月利率1.5%÷30天×11天),合同期限届满后,即2014年11月1日起应以借款本金42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月利率2.25%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原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但保单保函并非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唯一方式,故原告为出具保单保函而支付的保险费并非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健全、朱满全、朱婉霞、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的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诉请上述七被告对被告**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溢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溢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应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客户借款合同》,载明:贷款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为**;借款金额人民币420万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借款实行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不调整,执行月利率1.5%;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如借款本金的到期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累计拖欠2个月视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提起诉讼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2013年11月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汇入420万元借款。2013年10月25日,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健全、朱满全、朱婉霞、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自愿为被告**的案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是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溢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是被告***投资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在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并支付保险费14910.53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14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之后没有再支付利息,也没有清偿借款本金。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计至2014年10月31日的利息为23100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4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25%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健全、朱满全、朱婉霞、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溢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利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49.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58549.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朱健全、朱满全、朱婉霞、佛山市顺德区天坤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浩景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溢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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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樊二彦
人民陪审员 陈嘉惠
人民陪审员 邝贤祺
书 记 员 胡祉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