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6民特252号
申请人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威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盈公司)、佛山市奥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罗公司)、广东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城公司)、广东冠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通公司)、胡伟能、梁胜光、朱健全、朱满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并于2016年11月16日组织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可撤销的六种情形,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申请人尊威公司提出中盈公司隐瞒其与前海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首先,仲裁委已就中盈公司与前海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其次,尊威公司在本案中亦未举证证明中盈公司隐瞒证据。再者,尊威公司作为案涉债务的反担保人,其亦应举证证明中盈公司与前海公司若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下会对其承担反担保责任产生直接影响。但尊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即尊威公司未能证明中盈公司与前海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仲裁庭审理该仲裁案件的关键证据。中盈公司与前海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不足以影响仲裁裁决的公正作出。 综上,尊威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29日,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佛仲字第509号裁决:一、奥罗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盈公司偿还代偿回购款700万元及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全部代偿回购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7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奥罗公司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盈公司偿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5200元;三、业城公司、冠通公司、尊威公司、胡伟能、梁胜光、朱健全、朱满全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以及仲裁费39839元、公告费500元的范围内向中盈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中盈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40693元、公告费500元,共计41193元。其中854元由中盈公司负担,40339元由奥罗公司负担。
驳回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凯原 代理审判员  梁亦民 代理审判员  禤敏婷 二○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