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岩科晶空心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802执381号之二
本院2020年1月9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龙岩科晶空心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802民初88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2020年1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16日止),但未实际扣押;在系列案件(2017)闽0802执4702号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建工程、属廖汶初、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并移出评估和拍卖;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6月26日,经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签订协议可不履行协议内容,则申请执行人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闽0802执381号一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林  爱  芸
书记员 张爱珠(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