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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董耀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802民初9388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龙岩分行)与被告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董耀辉、龙岩祥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多种经营发展分公司、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阙伟强、龙岩市泰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书航、吴益锦、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龙岩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被告暨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耀辉、龙岩祥瑞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翠、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培、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多种经营发展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艳、龙岩市泰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源、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谋诚、被告吴益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阙伟强、石书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最主要的特性是惩罚性,其制度的设置是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惩罚方式,亦不同于担保合同中抵押权担保范围中的利息、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在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纳入抵押担保范围内的情形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范围,其受偿顺序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普通债权。另,(2016)闽080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已明确“…并支付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间届满之日止,以借款9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结合该判决的生效时间,即利息应计算至2016年10月6日止。因此,本院据此作出的(2020)闽0802执恢777号《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于法有据,予以确认。福建工大岩土工程研究所有限公司、厦门勤奋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阙伟强、石书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中信银行龙岩分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在判决说理中予以分析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中信银行龙岩分行与龙岩市冠虹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2016)闽0802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龙岩市冠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22日起2016年1月22日止,以借款9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并支付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期间届满之日止,以借款9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二、龙岩市冠虹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三、詹前周、余碧丹、许新超、邱晓文、赖学谦、苏钰湉、张钢春、黄春兰、吴炽满、翁小妹对龙岩市冠虹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龙岩市冠虹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四、龙岩市冠虹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中信银行龙岩分行有权将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即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岩××道××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1]第XXXX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所有。五、驳回中信银行龙岩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判决于****年**月**日出生效后,龙岩市冠虹贸易有限公司等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中信银行龙岩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16)闽0802执5728号】。2020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对该案的抵押物即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岩××道××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龙国用[2011]第XXXX号)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价款为19661400元,并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上述抵押物的拍卖成交执行裁定,2020年9月25日送达生效。2020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0)闽0802执恢777号《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系列案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明确中信银行龙岩分行对上述抵押物可享有的优先债权金额为9897050元【其中借款本金900万元、律师代理费8万元、利息(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以900万为本金按年利率7.8%计算的利息62400元;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0月6日止以9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7%计算的利息754650元)】,即认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2020年11月17日,中信银行龙岩分行针对上述分配方案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于同月24日作出(2020)闽0802执恢777号《通知书》一份,并于同月27日向中信银行龙岩分行送达,通知书中载明本案的各被告就中信银行龙岩分行提出的书面异议提出了反对意见。
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54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廖 晓 红 人民陪审员 张   华 人民陪审员 黄 雪 英
书 记 员 黄敏(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