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732号之一
申请人:张志华,男,1974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富山国际15楼1529-15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5069608X。
法定代表人:唐奎福。
原告张志华与被告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张志华申请,本院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户3500********和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户1710********资金1124171.12元。2022年7月11日,申请人以双方就本案纠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户3500********和兴业银行龙岩新罗支行账户1710********资金的冻结。
二、解除对龚春全在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层××层K3-5的房产(龙房权证字第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宗赞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小梅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