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闽0823执7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福建中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5069608X,住所地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23民初56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剩余款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执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