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审被告: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潘雄,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0)鄂10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其在收到法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之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莉
审判员***
审判员*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