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连、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22执异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连,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0746F。
法定代表人:潘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乐祥文,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与被执行人邓明兵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明兵怠于行使其对乐祥文的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连对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乐祥文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经诉讼确定邓明兵对乐祥文享有到期债权121万元,本院据此作出裁定提取上述到期债权121万元。经查,邓明兵在本院另涉及债权人分别为崔恒洪、邓明胜、陈伦国、江洪涛的四件执行案件,其中崔恒洪亦另行对乐祥文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因邓明兵的121万元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债权人邓明胜、陈伦国、江洪涛均向本院书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对三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审查完毕后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1)鄂1022执58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连、崔恒洪、邓明胜、陈伦国、江洪涛。2022年1月18日,**连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将**连的异议申请送达了崔恒洪、邓明胜、陈伦国、江洪涛,其后邓明胜、陈伦国、江洪涛对**连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2022年2月21日,本院召集五债权人,再次释明如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异议人应以其他提出发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但异议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仍坚持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异议人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邓明胜、陈伦国、江洪涛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而非提起执行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连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士俊
审判员  杨 鹏
审判员  周 彧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