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2民初45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委托代理人:***,公安县麻豪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7069707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公安县潺陵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220114098560。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公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3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诉起诉。2023年3月16日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证据材料需要核实等原因为由申请撤回反诉起诉。
本院认为:***、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本诉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起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57254元,依法减半收取2862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762元,依法减半收取8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路安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