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9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科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 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总经理。
北京思科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7056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9.20342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781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故无法启动财产处置措施。
4.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开展基层组织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19.20342万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璐璐
审 判 员 张华强
审 判 员 李 波
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