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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科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256号B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91688405A。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3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7002944255。
法定代表人:段天明,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思科源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深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8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25765元。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七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28720号民事调解书第一、二项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柴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