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民初182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敏,系鞍山市立山区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出生,现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鞍山冶金集团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久,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鞍山冶金集团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秀丽
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