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冶金集团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鞍钢附企无缝实业发展公司钢塑制品厂破产申请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破申63号 申请人:鞍钢附企无缝实业发展公司钢塑制品厂。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红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2022年10月14日,申请人以该经销处负债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鞍钢附企无缝实业发展公司钢塑制品厂,于1999年4月28日在鞍山市行政审批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2103001120810,经营范围为:塑料管、钢保护环、无缝钢管、建筑小五金、氧气瓶帽制造、机械加工、无缝钢管件、冲压件加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申请人多年未开展生产经营,2003年停止经营。经主办单位清查审计,认为申请人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办公地点、无报表,由于不确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或有负债,故申请破产清算,依法退出市场。 本院认为,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申请破产清算主体资格,其注册登记机关为鞍山市行政审批局,应由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现有证据,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鞍钢附企无缝实业发展公司钢塑制品厂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 安 审 判 员  王 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小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