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602民初3469号
原告: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8号大河春天40号楼东2单元18层140号。
法定代表人:程卫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伊娜,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负责人:贾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姗姗,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以需调取新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俊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