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中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民初248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原告:***,女,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和平路93号。
主要负责人:周文,行长。
被告: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工业路018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执行董事。
被告: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兴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梁宏波,主任。
原告***、***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武陟县房产管理中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庆
人民陪审员  冷永亮
人民陪审员  宋 伟
法官 助理  张 晓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