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8民终331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3年11月29日出生,住武陟县。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阳,焦作市武陟县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武陟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15605561N,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和平路93号。
负责人:周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利,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女,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该单位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9G7D6P,住所地:武陟县工业路018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3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军
审判员 柳涛
审判员 苏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靳园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武陟县人民法院:
***、***与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本院研究发回你院重审,重审时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2017)豫0823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已经驳回了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王凤娥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对抵押权效力的裁判是否存在重复评判的问题;
2、(2017)豫0823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是否存在裁判不当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