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中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执恢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工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别路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娟,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东,河南法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城东工业集聚区/div>
法定代表人:耿海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耿海军,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天创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耿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焦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8执恢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俊兵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于泽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