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中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823执69号
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武陟县工业路018号1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3月13日出生,住武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豫0823民初3713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58527元。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收。
2、2019年1月8日、2019年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
3、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
4、2019年1月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2019年4月17日约谈告知申请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宋彩霞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和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