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823执1202号
申请人: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武陟县工业路018号。
负责人:李永祥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9月19日出生,住武陟县。
本院在执行武陟县中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823执1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王正超
审判员 索小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和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