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1134号
原告:新喜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新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T312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聘广告制作室,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吴中商城15幢A-06室。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新喜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聘广告制作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因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文聘广告制作室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故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