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673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场中路2518、2538号5层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583485141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有盒住工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高沟镇高沟经济开发区隆兴洲大道智能电网产业园6号办公楼3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U8E7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有盒住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高沟镇高沟经济开发区隆兴洲大道智能电网产业园5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MQKL78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喜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静塘路988号2幢JT31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68406705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有盒住工建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有盒住工集团有限公司、新喜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有盒住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