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7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4月3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1957年10月8日出生,伊春林业工程公司经理。
上诉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8.22元,减半收取1934.11元,由上诉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利
审判员*嘉
代理审判员杨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