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70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来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伊春市远大建筑有限公司已经主动给付了12万元案款。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6民初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