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双银地理测绘有限公司

广西双银地理测绘有限公司与桂林荔浦县东方中华民族村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331民初237号
原告:广西双银地理测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世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龙生,广西柳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荔浦县东方中华民族村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富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双银地理测绘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荔浦县东方中华民族村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7月5日注销公司登记,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因被告注销公司登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西双银地理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广西双银地理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德远
代理审判员  唐维为
人民陪审员  韦献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韦世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