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彪、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524执338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蓬莱镇蓬圩街148号。组织机构代码:15634093-3。
法定代表人:张金传,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宝、刘霓翩,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80号东城丽景独立式住宅C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6A。
法定代表人:杨先进(杨特),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福建省厦门市。
被执行人: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综合楼第五层(B)室。组织机构代码61200502-1。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同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475100.11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溪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42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黄全胜
审判员  陈进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美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