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24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45124.68元及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及他院有多起案件,均未履行。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培忠
审判员 林建全
审判员 林竹森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银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