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黔01民终6346号
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融盛公司)诉被上诉人开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阳投资集团)、贵州旺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德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移送(2019)黔0121民初1935号案件至本院。上诉人融盛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开阳投资集团、旺德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融盛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融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杨坤
法官助理居丽卿